代表孙维就《慈善法草案》立法建议 献计献策
西安网讯:3月13日下午,陕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集中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两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广播电视台播音部主任孙维,就《慈善法草案》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日行一善,福及全家”孙维发言中认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彰显。
制定慈善法,对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整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面临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扶持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监管措施不够到位、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亟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引导和规范。”大会发言时,孙维就《慈善法草案》立法建议,谈了她的两点修改建议,并明确了自己建议修改的理由。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一、本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建议:这法律条文规定中,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的阶段,加入民政部门的调查程序。
理由:鉴于诉讼程序本身需要支出成本和时间,捐赠人本身已经支出了捐赠财产,不应当承担额外的负担和义务。长此以往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该草案第九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现建议:应当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调查处理的时限。
理由:“及时”的表述容易让此条规定流于形式,建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