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等学校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1.07.2015 18:02
本文来源: 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4日 陕西高等学校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陕办发〔2014〕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大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大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各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负责本校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各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组织章程及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时代主旋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 第六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应结合实际建立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机构名称和宗旨; (二)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 (三)志愿者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及其权限;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其他说明事项。
第三章 注册、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大学生志愿者注册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 (二)陕西省全日制在籍在校大学生; (三)诚实守信,甘于奉献,热衷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服从所在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志愿者权利 (一)自愿、平等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支持和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五)向有关机构反映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志愿活动及其组织进行监督;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九条 大学生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自觉学习志愿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进行的商业活动,不得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文明风尚的行为; (五)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两类,各高校应鼓励、支持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德育考评和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负责人向学校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校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志愿者按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校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校应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网络平台,对志愿服务工作和大学生志愿者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安排专门人员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各高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五章 认定记录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认定记录,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各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大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大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高校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六章 认证表彰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各高校根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累积时长,认定其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 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00小时; 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300小时; 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600小时; 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000小时; 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50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累积时长、服务工作表现、服务工作成效等,定期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各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应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应设立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志愿者培养发展机制,拓宽大学生志愿服务渠道,丰富大学生志愿服务形式,整合校内外资源,加强校内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地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志愿服务,鼓励在校大学生广泛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要加强宣传教育,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积极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是陕西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陕西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高教团工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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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20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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