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改将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这是宁夏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多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提出的。
意见明确,各地市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棚改的,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任务,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自治区级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纳入自治区棚改规划计划任务的项目,享受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
在实物安置方面,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房面积超出补偿面积的,各地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暂时无能力购买的,超出面积部分可通过政府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政府帮助协调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等方式进行安置。
此外,宁夏还将简化货币化安置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在确保审批手续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涉及税费减免的,及时退还给开发企业,或在购房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