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购房合同有约定 延迟交房需担责
20.05.2015 11:1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9月赵青购买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宁强县汉源镇修建的商住小区住房一套,并于同年10月交清了全部购房款,约定2012年底交房。后由于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经有关部门协调处理,2014年3月7日双方达成协议,由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赵青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16769.27元,但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赵青遂提起诉讼,要求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利息16769.27元,并支付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利息1031.31元。
法官受理此案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由于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延迟二年交房已经给赵青一家生活带来了巨大不便,协商后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支付的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16769.27元又拖了一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实际存在的。赵青与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立情绪也比较大。于是,办案法官多次联系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阐法释理,同时耐心劝说赵青,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本文来源: 法院
20.05.20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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