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土地确权起纠纷 法官讲法息纷争
09.09.2015 17:28
本文来源: 法院
1983年,宁陕县某镇村民王东承包集体自留山一块。1996年,王东全家搬至河南省生活至今。1998年,村委会与其他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包含了王东原承包的自留山。2015年8月28日,王东在向村组反映情况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林地。
法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村民之间对抗情绪激烈。法官慎重考虑后,赶往村民居住较集中的地方,临时搭起讲台,进行普法教育,现场讲解土地承包法及农业土地确权政策规定,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法官指出,承包农村土地(含林地)应与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在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签订承包合同,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经营权取得后即受法律保护。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2003年延包过程中,村集体收回、调整及另行发包承包地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尊重和维护历史现状;承包户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合理尽到承包人的管护职责。法官最后指出,法院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前提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类纠纷,首先会审查原告之诉是否符合法院管辖范围,属于权属争议应由政府部门解决。本案中,法院将在查清事实,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遵照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维护村民合法承包经营权。通过法官的讲法说理,村民间的对抗情绪得到了平息,也为该起土地纠纷的妥善调处起到基础性的铺垫作用。
经过法官的耐心讲法,村民们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对法官的及时普法纷纷赞扬,为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深深感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来源: 法院
09.09.201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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