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出台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暂行规定
05.04.2015 11:21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近日,安康市出台《安康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暂行规定》,对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殡葬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规定,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家属去世后,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活动中要廉洁自律,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得为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和丧葬设施建造以及丧葬活动提供便利。火葬区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必须实现火葬,不得违法土葬或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再葬;土葬改革区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超规格建墓立碑,修建高大豪华坟头;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规定还要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带头文明祭奠、生态祭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活动中,应按照干部管理隶属关系,严格执行操办丧事事前申报和事后备案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借机敛财,要依照相关条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不制止、听之任之、包庇纵容的,将对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飞翔 审核: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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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15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