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刑期多执行29天 安康检察院核实纠正

19.08.2015  19:05

    8月19日,记者从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驻安康监狱干警在进行日常谈话中,罪犯程某反映其刑期计算错误,多执行了29天刑期。驻监检察人员立即调取了程某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联系办案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2006年5月30日服刑人员程某因抢劫被西安未央区草滩派出所抓获并拘留,同年6月28日因案件不属于西安未央区公安分局管辖转往西安市高陵县看守所拘留关押。

    2007年元月26日程某被高陵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刑事判决书未将程某在西安市未央区草滩看守所羁押期间的29天计入刑期,查明情况后,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驻安康监狱检察室干警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有关办案单位,并督促其予以改正,在高陵县人民检察院的大力配合下,高陵县人民法院予2015年8月14日向服刑人员程某宣告了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程某的刑期改为2006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服刑人员程某收到裁定书后,感谢检察官为自己纠正了错误刑期,表示自己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