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院:妥善调解当庭执行 握手言和送来锦旗
26.05.2016 11:0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5月4日2时35分许,亢某乘坐岐山县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所属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亢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支出医药费数额较大。后亢某向岐山县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中,经两次鉴定,多次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岐山法院依法宣判后,出租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经认真阅卷分析案情,鉴于被上诉人亢某在家养伤行动不便,专程上门向亢某及其家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多次组织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在5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握手言和,执行款当场履行完毕。
该案的妥善调解,依法维护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来源: 法院
26.05.201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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