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召开全市环境监察工作会议
4月10日下午,宝鸡市召开全市环境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4年度全市环境监察工作,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安排部署2015年环境监察重点工作任务。
会议对2014年全市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一是环境执法更加有力。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累计出动执法人员9000多人次,检查重点企业866户。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渭河流域重点行业整治等7次专项环保执法检查,组织实施了6次夜间暗查,对陈仓区阳平镇野寺村环境污染等15个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挂牌督办。积极督促6个挂牌督办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并成功摘牌。对85户突出环境违法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受理群众投诉及上级督办案件242起,办结242件,办结率100%。二是治污降霾措施得力。对全市行政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片包抓,责任到人。实行驻厂监督,组织对宝二电、东岭冶炼等9户重点大气污染企业实行24小时专人驻厂监督,全天候、全过程监督、检查企业严格落实“四限”(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对市区集贸市场、城中村、小浴场、小作坊等燃煤设施巡查力度,督促拆除燃煤锅炉,坚决查处冒黑烟现象。主动邀请媒体跟踪报道,把污染大气的“黑手”置于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让“问题企业”无所遁形。三是渭河清水行动成效显著。对渭河流域宝鸡段19条干支流209个污水排放口逐一进行了复查摸底。建立了排污口经纬度、排污性质、日排水量、废水排放特征等主要信息档案,为全市渭河环境监管、综合治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性资料。对采砂洗沙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坚决予以关停取缔了7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违法采砂企业。对沿渭造纸企业污染“大户”进行了专项检查。四是生态环境执法全面推进。组织开展了秦岭沿线的10多户矿山开采企业和2个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对未编制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方案、废石废渣随意倾倒等违法问题进行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五是排污申报核定实现新突破。着力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工作,完成了新旧软件的数据迁移。开展了排污费专项稽查,实现了排污费征收工作高效、规范,确保目标任务完成。2014年全市征收排污费3841万元,超额完成9.08%。六是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稳步推进。切实发挥“千眼工程”的效能,积极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环境监管、排污收费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加强了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坚持专人值班,每月对33户国控企业和13个县区的传输有效率进行分析汇总通报。切实提高了在线监测数据的稳定连通率。确保了全市在线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80%以上。
宝鸡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海鳌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一要提高认识,正确看待环境监察工作新形势。改变当前企业环境违法成为常态的被动局面,建立环境守法新常态。加强环境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摆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位置,加大对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着力提高执法水平。二要把握形势,迅速形成从严执法新常态。加强制度建设,在行政处罚案件的研究、审批方面,形成严格的会议制度。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分类处理,切实做到“五个不放过”,即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追责不放过,通过严格的执法建立起环境守法新常态。公开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啃下几块硬骨头,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切实起到震慑和宣传警示作用。三要高度负责,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新机制。建立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定责、履责、问责”体系,实行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实现环境执法全覆盖,环境监管无盲点;推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新机制,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执法力度和频次;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建立市局机关和市支队督查督办新机制,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后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县区执法工作中的不足,解决执行不力问题。努力打造“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团结高效”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带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全市环境监察工作将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全面把握中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思路新要求,积极适应新常态、认识新常态、引领新常态,进一步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及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配套实施细则,用对、用好、用足新《环保法》赋予的执法手段,采用“三不三直”检查方式,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后督察、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力度,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为全市环境质量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各分局分管环境监察的领导、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市环境监察支队全体人员60余人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