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基本医保分级诊疗制度3月起实施
26.02.2016 09:03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从3月1日起,宝鸡市将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也就是说,“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诊疗模式将全面启动。
分级诊疗是指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照疾病病种类型和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或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适宜治疗的医疗服务模式。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以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患者在二级以上医院诊疗,康复期的患者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后,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可获得更高比例报销,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也可大大缩短患者在大型医院门诊排队、住院候床的时间,让大型医院回归诊治“重危疑难病”的职能。
宝鸡市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对医保政策做了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对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政策规定其他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医保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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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2016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