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成为全国商业健康险个税试点

21.12.2015  12:19

  近日,中国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在全国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陕西省宝鸡市被纳入试点范围。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文件规定,该健康保险产品应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文件同时发布了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三类条款,及其分别适用的三类人群:即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本报记者张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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