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提高低保及五保保障标准 从去年10月1日起执行

09.03.2015  11:21

  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发文,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标时间从 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政策为: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增加 35元,这样一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保障标准由 372元/人·月提高到 407元 /人·月,其余县区由 352元 /人·月提高到 387元 /人·月。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由2020元 /人·年提高到 2260元 /人·年,每人每月增加 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6000元 /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 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500元 /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 5300元 /人·年)。

  截至今年 2月底,宝鸡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 2.78万户共 5.3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 8.59万户共16.37万人。市民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向记者介绍,此前由于提标产生的新旧标准差额,将予以补发。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正在落实这项工作,以确保低保对象保障资金 6月前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