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提高低保及五保保障标准

10.03.2015  18:39

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发文,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标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政策为: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增加35元,这样一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保障标准由372元/人·月提高到407元 /人·月,其余县区由352元 /人·月提高到387元 /人·月。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由2020元 /人·年提高到2260元 /人·年,每人每月增加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6000元 /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500元 /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 /人·年)。

据了解,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78万户共5.3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8.59万户共16.37万人。市民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向记者介绍,此前由于提标产生的新旧标准差额,将予以补发。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正在落实这 项工作,以确保低保对象保障资金6月前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