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民办学校不得冠以中国等字号

03.02.2015  02:08

据宝鸡日报报道: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号。

据悉,《意见》要求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设置审批,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未达到《设置标准》、申请设立 程序不规范、举办者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的不予审批。严格规范命名及使用,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 “军队”、“司法”等字号。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命名为“×××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统一命名为“×××(初级 /高级)中学”;小学统一命名为“×××小学”;其他各级各类社会文化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严格年检制度,对连续 两年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严格监督管理制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设立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与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 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不得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两所以上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