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

12.01.2015  05:47

  华商报宝鸡讯(记者万登峰) 今年5月1日起,在宝鸡“民告官”,10种情况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近日,宝鸡市政府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据了解,该规定也是省内首次推出。

  去年11月1日,十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据此,宝鸡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宝鸡范围内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暂行规定》提出:在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发生败诉案件后,再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等10种情形的行政诉讼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暂行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庭纪律的;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另外,每年1月底前将会将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胜诉败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行政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