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新规实施以来 榆阳区宣判醉驾“第一案”

21.05.2015  05:47

华商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施政)5月19日上午,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怀堂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李怀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案是榆阳区人民法院 适用 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审结的第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此案中,根据该实施细则设定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李怀堂因同时具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两项情节,未被宣告缓刑,判决当庭宣告,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1天时间。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于2015年5月1日施行。其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关术语解释、入罪标准、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和顺序、自首情节构成要件、罚金数额限制、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标准等相关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它的另一亮点是根据醉驾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科学设定了缓刑适用的限制性条件,为此类案件的缓刑适用提供了明确、细致的操作标准。

“‘实施细则’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提供了细致严密的实体法操作标准,为此项改革的有序推进奠定了制度基础。”该案主审法官称,“实施细则”能有效扭转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不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类似情节案件处刑差别较大的现状,保障法律适用的均衡性,贯彻一定时空范围内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的司法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