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25.11.2015  13:15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国法治建设的蓝图更加清晰,法治建设的号角更为嘹亮,法治建设的节奏更趋紧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新要求,对现行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及刑事证据规则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无疑是一场诉讼制度的革命。“以审判为中心”,这是党的文件首次明确这个原则,使得多年来隐藏在诉讼法条文后,但没有明确规定,往往只是被视为一种法学理论的重要司法原则,得以拨云见日。如何理解这一原则,我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它是程序法治应有的一个标准,更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一种状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各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从以侦查为中心过渡到以审判为中心,彰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折射出刑事司法从以打击、压制为主导正在转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并重,这与刑诉法修改的基本理念完全一致。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和唯一的。一个案件是否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最终是通过审判环节集中展示并予以确认。“以审判为中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要扭转习惯上审判、起诉、逮捕、立案证明标准依次降低的认识,坚持法律判断上的统一标准,即以审判活动中内心确信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在审判之前的所有诉讼活动中都要以审判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求在本环节剔除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残次品,提前终结程序,避免浪费诉讼资源。

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地位重要,职责重大。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深刻认识肩负的光荣使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把监督实效体现在有力追查违法与惩处违法上,体现在有效防止、坚决纠正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善于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加强跟踪监督,不能满足于发现和指出违法问题,而是要一跟到底,监督纠正到位。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注意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

案件质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从对侦查监督(含审查逮捕)的角度讲,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监所部门都承担着相应的职责任务,对于侦查监督检察官来说,在工作中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不仅仅是为侦查机关排难解惑、引导取证,更为重要的职责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另一方面,要在工作中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慎捕少捕,严把批捕质量关,要重视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等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要改变传统审查卷宗的办案方式,主动适应庭审举证质证要求,由“卷宗为中心”转向“证据复核为中心”。承办检察官不应受制于卷宗而应主动驾驭卷宗,要清醒地认识到侦查卷宗材料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侦查人员存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那案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难以保证,甚至会出现虚假。承办检察官要加大论据调查核实力度,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卷宗中可能掩盖的问题,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疲劳审讯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依法监督纠正取证程序违法问题,依法监督补正瑕疵证据,适时针对证据间相互不能印证、取证不到位等情况开展引导侦查取证或补证工作,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三是侦查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和防范冤假错案。侦查监督工作处在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最前沿,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第一关把好了,侦查活动就能沿着法治轨道前行,第一关失守,侦查活动就会像冲出笼子的老虎,就会偏离法治的轨道,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司法公正就难以有效维护。从实证角度分析,除极少数顶包的案件、目击证人辨认错误的案件外,大量冤假错案都是侦查人员在有罪推定思想主导下违法办案和违法取证造成的,有的刑讯逼供,有的伪造证据,有的隐匿关键性证据,有的选择性收集证据,违法办案和违法取证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在我国,侦查监督(含审查逮捕)作为第一道关口,如果能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尽早切断非法证据在诉讼流程中的流通渠道,及时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把关、过滤、纠错功能,就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就能更好地避免非法证据可能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危害。如果每一个冤错案件都要经过批捕、起诉、一审、二审、甚至要通过“死者归来”或者“真凶再现”等极为偶然的因素才能得到发现和纠正,这不仅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庭是一场灾难,更是对我国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侦查监督(含审查逮捕)工作都要以监督纠正违法取证为重点,把防范冤假错案作为生命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这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做到以上几点就要求每一个承办检察官对自己所办的每一个案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体现在实际办案中,就是要树立忠于法律之心,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忠于国家之心,在办案时事事处处都要对国家负责;树立忠于人民之心,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的精神去办好每一个案件;树立忠于权力之心,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做到秉公执法,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笔者认为,这是符合诉讼规律、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规律的发展目标,也是重塑刑事司法形象、重树刑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我们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和落实提供一个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才能将我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确保刑事司法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惟有如此,刑事司法工作方能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作者: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王博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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