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法院改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和裁判文书签发权限

02.11.2015  15:09
        陕西法院网讯    为切实明确和细化审判运行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等人员的权责,使裁判权回归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着力实现“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10月30日,印台法院印发了《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及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得到大幅压缩,裁判文书签发程序更为简化明晰。

        《规定》明确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裁判文书签发权限,该文件规定,除判处宣告无罪、宣告缓刑,改变起诉罪名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疑难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上级检察院抗诉案件等九类案件外,其余案件不再通过审委会予以讨论。在简化裁判文书签发程序方面规定,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院长授权由主管院长签发的文书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外,其余法律文书一律由庭(局长)签发,但裁判文书在签发前需由审管办进行校对和审核。

        此次改革有利于审执人员进一步厘清自己的职责、权限,有利于各类主体有效履责,有利于规责追责,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权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对该院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