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审查起诉发现漏罪漏犯相关途径

30.10.2015  02:58

追诉犯罪,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的罪行,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今年以来,笔者所在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开展追诉漏罪漏犯工作过程中,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得该项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通过对追诉犯罪工作的探索、实践和总结,总结出以下提高追诉犯罪工作的有效举措:

  一、转变工作思想观念。审查起诉是检察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重要领地,而审查起诉过程中,追诉犯罪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大重要领域。因此,我们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追诉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不敢追不愿追的思想观念和畏难情绪。

二、建立多角度、全方位、严把关的阅卷模式。案卷审查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发现漏罪漏犯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树立起多角度、全方位、强把关的阅卷模式,且在审查案卷过程中,要区分类别,重点把握,要对特殊类型、特殊罪名的犯罪重点审阅。将易滋生次生类犯罪的犯罪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一人犯多罪、案卷中有另案处理、在逃人员类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同时还要对案卷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仔细甄别、认真推敲,从而发现蛛丝马迹。

三、注重审讯方式、拓宽审讯范围。对于公诉部门而言,审讯是指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并对其中的问题和矛盾进行深入讯问的过程。但作为公诉部门干警,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就案问案,而应拓宽审讯范围,讯问时不仅要对案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核实和调查,还要根据所触犯罪名特点有针对性的拓宽审讯范围。例如: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案件中,还应查明其他参与人各人的行为;盗窃罪等易滋生次生类犯罪中,还应查明赃物的流转去向,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被抓前的去向、处所以及是否有人给其潜逃提供帮助等以发现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包庇罪的发生。从而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中找到漏洞、抓出破绽。

四、建立另案处理、在逃人员数据信息库。即对案件中有另案处理人员和在逃人员进行梳理登记,入库管理。做到案到销案、人到销号。同时做到对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定期筛选,对数据库中长时间未做处理的另案处理人员,进行追诉,做到人到则追诉;人逃则追逃,同时对侦查机关办理案件中的在逃人员数据,也做到动态掌握,实时监控。

五、注重沟通协调,确保漏犯漏罪能追得准、判得了。在公诉工作中建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侦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与公安机关进行磋商、协调。同时,在追诉过程中,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另外,还要特别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衔接,通过与合议庭交换意见等方式,适时提出量刑建议,使漏犯漏罪得到应有的追究。

(作者: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贾蕾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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