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不当追偿 法院审理不予支持

22.10.2014  18:33
        客运公司赔偿乘客损失后欲向车主行使追偿权,起诉至法院。11月10日,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平安运输公司(化名)系一家具有客运资格的运输公司。2007年10月26日被告王涛(化名)将自有的小客车挂靠于原告客运线路经营。双方约定营运期间发生的商务及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担。同年11月27日,被告在承运期间,因两乘客发生厮打造成人身损伤,受伤乘客以运输合同纠纷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8134.56元。原告履行部分义务后,认为按合同约定自己的损失应由王涛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对车辆运营中发生交通或商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的损失是第三人致害行为造成,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交通或商务事故承担范畴,原告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勉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