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事”不应成为“家暴”的挡箭牌

01.09.2015  13:49

  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实际上,我国反家暴的法规条文早已有之,但它们却多受阻于“最后一公里”。本次反家暴法草案是否能在落地上做出突破,则更令人期待。

  实际上,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形势极为严峻。网上一项抽样调查数据显示,逾二成中国家庭曾遭遇家庭暴力。全国妇联另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家暴”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生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不得不面对的是,家暴事件接二连三出现在公众面前,挑动着受众敏感的神经。在我国,“家暴”并不是个“稀罕”词。

  本次草案虽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保护被迫害人免遭暴力的具体内容,但其能否真正落地又引起人们的担心。

  担心的理由,首当其冲的便是家暴立案难问题。笔者曾经看过一则新闻,一孩子被家长“管教”,全身经常被打青紫,邻居报了案。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家长以管教孩子为由,解释自己的暴力行为。民警因此不能立案。

  也许,类似的家庭暴力行为不在少数。遭受家暴该如何取证,家庭暴力到什么程度才能立案等问题,困扰着办案民警。也因此,被家暴者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其实,大多数中国人的深层观念打着儒家思想的烙印。儒家提倡的“三从四德”“三纲五常”,虽已遭受批判,但在当前社会尚有残留,表现在家庭关系中,就是父权、夫权仍在一定程度上占统治地位,导致面对家暴,受害者逆来顺受,加害者理所当然,周围人冷眼旁观。

  除了“冷眼旁观”外,“说不出口”也是反家暴法是否能落地的又一现实障碍。许多受害人因为羞于启齿、“家丑不可外扬”,或害怕事后受到打击报复等原因,将遭受家暴事实隐藏于心,默默忍受。这样就很难让警方掌握他们真实遭受到的家暴情况。

  其实,我国的反家暴进程早已开始,反家暴条款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家法之中。但却因上述原因,导致惩治家暴行为落地难,家暴依旧猖獗。

  所幸的是,草案对上述阻碍因素已有部分应对之策。

  草案规定,相关人员知情不报或受处分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遭遇家暴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冰冻三尺又岂是一日之寒。民间根深蒂固的观念,又岂非一朝能瓦解的。更何况,个别阻碍反家暴法落地“陈俗旧习”还绑架着中华民族的传统。

  可以说,反家暴法是否能真正落地,是一场制度与陋习的较量。一方是社会主义法治,另一方是陈规陋习;一方在不断完善,另一方在继续固化;一方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另一方只在现实与历史的垃圾堆之间徘徊。孰胜孰败?不言而喻。

  但愿若干年后,“家务事”不再能当做“家暴”的挡箭牌。(文/于子茹 贾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