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妇联: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妇联共同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2016年3月22日
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教育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书面告诫措施。
第三条 告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可依照
本意见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 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出警,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控制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积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依法协助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情况特殊的受害人。
(二)及时全面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三)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意见启动告诫程序。
(四)告知受害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告知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以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家庭暴力告诫由出警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加害人、受害人各一份,一份交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一份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派出所留存。
第八条 公安机关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家庭暴力告诫书,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
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公安机关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安排社区民警对受到告诫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将家庭暴力加害人按照公安人口管理工作中重点人口第三类(即因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进行管理,及时将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档案信息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人口管理中的重点人口管理模块。
第十一条 对实施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事件,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留存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家庭暴力)出警记录、《呈请对家庭暴力人员告诫报告书》、《家庭暴力告诫书》、家庭暴力案件回访反馈情况记录、家庭暴力回访相关证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又要依法进行处理;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妇联组织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对矛盾纠纷激烈,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妇联组织要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辅导、婚姻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家庭暴力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意见处理。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样式)
附件
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
加害人姓名
受害人姓名
发案时间
卷 内 文 书 目 录
序 号 | 标 题 | 页 号 | 备注 |
1 | (家庭暴力案件)出警现场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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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呈请对家庭暴力人员告诫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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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庭暴力告诫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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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庭暴力案件回访反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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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庭暴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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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出警现场登记表 | |||||||||
到达现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点 |
| 出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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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报案人)情况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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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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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损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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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嫌疑人)情况 | 姓名 |
| 与受害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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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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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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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 现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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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情况 | 物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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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情况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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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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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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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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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 当事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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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联一式三份;两份交双方当事人,一份附卷。
领 导 批 示:
办案人员意见:
呈请对家庭暴力人员告诫报告书
涉嫌家庭暴力行为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呈请告诫理由和依据:
承办单位:
承 办 人:
年 月 日
家庭暴力告诫书
( )公( xx派 )诫字〔 〕 号
被告诫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龄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现查明 年 月 日 时,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陕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决定给予告诫,请你立即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XX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告诫书已对我宣读,我已听清楚,已收到。 被告诫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
备注:本告诫书一式四份,加害人、受害人各一份,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一份存档。
家庭暴力案件回访反馈登记表
报警 时间 |
| 事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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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现状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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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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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现实表现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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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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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形式 | 电话回访□ 面访□ | 回访人员 |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受害人□ 受害人亲属□ 加害人□ | |||
民警回访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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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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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粘 贴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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