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她人卖淫 宾馆老板领刑
09.01.2015 21:36
本文来源: 法院
李雪在阎良区某城中村内经营一宾馆。2014年9月初,李雪经他人介绍与张萍、董红相识,三人商定由张、董二人在李雪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时李雪帮助介绍嫖客,并从中每次抽取嫖资20元至30元不等。后经李雪介绍,张、董在其经营的宾馆内4次进行卖淫活动。李雪收取两人共计200元嫖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雪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雪主动退赔赃款,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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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15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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