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三角债务难履行 法官调解化纠纷
18.08.2015 18:17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李某曾欠第三人白某乙现金5万元,白某乙又欠原告白某甲现金5万元。为了便于履行债务,2009年12月15日,经原、被告及第三人白某乙同意,第三人白某乙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白某甲,由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间为6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清偿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仅向原告清偿利息1万元。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5万元,并承担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的约定利息。
经法官反复劝导,晓以法理,说明利害,被告李亚军对原告所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无异议,也愿意清偿该笔债务及利息,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如上还款协议。
本文来源: 法院
18.08.201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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