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法院:“亮剑行动”20天执行487万

09.11.2015  15:43
        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在“亮剑行动”中,富县法院两起执行大案,在该院院长刘尚军的亲自协调指挥下,仅用20天就执行标的487余万元。

        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联兴公司”)为富县采油厂施工的“张288井至张292井道路恢复工程”等五项工程,通过决算,工程款共计1596960元。富县法院受理联兴公司与富县采油厂拖欠工程款一案后,于2015年8月19日判决富县采油厂向联兴公司给付上述工程款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2011年9月下旬至10月底,延安万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万德公司”)按合同约定,先后多次给富县采油厂提供柴油机、控油机配件等材料,价值2118017.49元。富县法院受理万德公司与富县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9月6日判决富县采油厂向万德公司给付上述货款,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上述两案的判决生效后,被告富县采油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联兴公司及万德公司便于2015年10月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上述两案执行标的巨大,执行难度较大,该院立案后,便制定执行方案,由院长刘尚军亲自协调指导。在执行中,刘尚军院长多次翻阅案卷,了解案情和执行进展。深入被执行单位向相关负责人讲法疏导,劝其尽快履行。最后,在该院领导的指导和法官的努力下,富县采油厂积极配合,并于2015年10月27日将全部案款汇入富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其中,给付联兴公司案款及利息共计2276627元;给付万德公司案款及利息2598017.49元。以上两案共计4874644.49元。

        该两案经过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倾力执行,仅用20天时间便执行兑现487万余元,申请人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向富县法院送来了写有“人民法院为民执法  公正高效深得民心”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