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法院集中审理两起“拒执”犯罪案件
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建军分期付款购买的自卸货车在富县将受害人于某撞伤,致其高位截肢。2010年,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于某及亲属相关费用232850.99元。判决生效后,于某于2010年10月20日向大荔县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 12月10日,富县法院接受大荔县法院委托,于同年12 月15日向被告人王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2012年5月 16日,被告人王建军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富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在执行的五年里,被告人王建军对所欠受害人赔偿款分文未付,且故意长期躲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军的亲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韩利兵违章驾驶农用三轮车与被害人延某在富县吉子湾加油站相撞,致延某死亡。2012年2月28日,富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韩利兵除先期支付的20000元外,再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9231.84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分文未付。2012年5月17日,富县法院受理被害人家属王某的执行申请后,于同年5月20日向被告人韩利兵送达了执行通知,因其外出,则由其父代收。在执行中,该院执行局多次寻找被告人韩利兵,但终因其外出,且数次变更电话,无法寻找,致使判决长时间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韩利兵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赔偿给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18901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军、韩利兵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且故意躲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建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利兵到主动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二者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军的亲属和被告人韩利兵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