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思考

02.07.2015  19:01

编者按:适应检察事业发展,不断推进检委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怀玉同志通过深入调研,撰写了有关本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文章,该文对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发挥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总结指导等基本职能,加快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步伐等方面都有其独到的见解,值得一读。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基本情况

1、检委会人员、机构情况。黄龙县人民检察院现有检察委员会委员5人,从组成情况看,包括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专职委员1名,反贪局长1名;从年龄结构看,40岁以下1人,45-50岁的4人。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专职委员负责检委会工作。

2、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能严格遵守《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事制度》,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检委会的例会制度,采取口头方式进行表决,每年平均召开检委会6次,主要审议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批捕,起诉;尤其是自侦案件的立案、起诉,确保了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目标的实现;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要事项等。实践中未出现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现象。各科室局及案件承办人对检委会的决定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有效的树立起检委会的威信。

3、检委会日常开展工作情况。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单独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而是挂靠院办公室,办公室文书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讨论案件方面规定自侦案件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同时规定重大疑难案件、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刑事抗诉、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需要撤销案件处理的等,必须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必须经人民监督员讨论通过情形的案件在人民监督员讨论通过后再行召开检委会进行讨论决定。另外还规定对院里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必须经检委会讨论,确保重大决定、决策地执行。

5、检察委员会工作步骤。一是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提出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的案件和事项,就议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必须有院分管领导关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签署意见;二是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三是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四是负责检察委员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草拟检察委员会决定、编写会议纪要以及检察委员会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五是负责收集检委会讨论案件执行的反馈情况,并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6、检委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议事和工作规则》、《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运行开通后,检察委员会审查案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承办部门在提请讨论前,必须将拟提请讨论事由、原因作出说明,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网上系统流转中签署明确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通过办案系统发送至办公室审查,办公室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检察长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退回承办部门,或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材料。开会时,对开会时间、参会人数、发言顺序、列席人员等均按规定严格执行。

二、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讨论事项中,基本集中在讨论案件上,讨论事项少,组织学习少,达不到上级规定的例会要求。从目前的办公室代行检委会办公室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如检办工作规范化未能充分实现;对提交议案的前期审查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对检委会委员的参谋助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以及专业咨询的“法律顾问”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2、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偏少,按照最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七人至十五人。黄龙县人民检察院目前为5人。同时,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基本都是院领导,无反渎局、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3、办公室在担当检委办角色时多是流于会前通知、会议记录、案件反馈等会务工作,没有充分发挥会前部门提交案件的“过滤器”作用,在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只是流于形式,大多情况都是检察长临时通知开检委会的。同时在检委会决定督办方面明显乏力。

4、办公室人少,但充当角色过多,不仅担当实务调研、检察宣传、检察院秘书,给上级院和地方各部门报送各类材料等各项任务,忙于各类材料以至于没有过多精力再去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充分会前审查,导致会前审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一些不应该上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也上了检委会讨论。一些应该让部门进行补充材料的没有补充,应该退查的没有退查。有时由于对案件质量把关不严,导致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有时候会出现一个案件被反复讨论的情况。

三、检察委员会工作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范围狭窄。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范围狭窄,议案功能强,议事功能弱,对本院重大业务部署和各业务部门起草的业务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审议范围,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心主要为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形成了事实上的案件决策机构,背离了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机构的职能定位,难以发挥业务决策和指导作用。

(二)相关文书制作不规范。承办部门提请审议案件的报告,没有严格按照《议事和工作规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制作,有的办案部门不制作审议案件报告,直接将案件审查报告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三)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督办不力。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即了事,没有采取措施跟踪督办,对承办部门是否及时、准确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不了解,承办部门也不主动向检办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1、改善委员结构。认真贯彻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等规定。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增加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增加反渎、侦监公诉等办案部门负责人为检察委员会委员,以此增强检委会组成人员力量。

2、加强业务学习,建立检委会学习例会制度。确定每周有固定时间为检委会委员学习时间,进行充电。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工作最高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担负着重要职责,必须对所学内容进行定期更新,学习内容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还应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熟练掌握条文之外,还要了解立法的精神和原意,以利于增强议事质量。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讨论,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检委会还必须组织对国家政策和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将之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还可以组织研讨、邀请专家和上级院骨干给检委会委员讲课,营造重研究、讲学习的良好氛围,也可以组织本院业务骨干就一些案件办理情况发表自己看法,以利于开拓视野,以此营造“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

3、加强委员的计算机和网络应用水平,以此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在检委会讨论案件中的优势作用,充分利用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工作,广泛开展多媒体示证、“网上检委会”活动,提高议事效率。委员将自己意见输入案件管理系统,以免在发言时受别人影响,保持自己思考和发言的独立性。促使检委会委员会前认真分析案件,促使他们更加全面的考虑问题,更加慎重的做出决策。

4、加强检委会对全院工作部署的指导作用。严格区分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委会,不能让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代替检委会作用,全院的一些重大行动和重大事项,检委会必须进行讨论。承办人员、业务部门、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都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对按照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克服重议案轻议事,改变议案多议事少的现状,确保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

5、建议基层院单独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具有独立的编制,与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以确保其基本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为了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检委会办公室不能仅仅满足于承担事务性的服务职能,要使其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必须实现向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一)参谋辅助职能。检委会办公室的参谋和辅助职能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二)管理协调职能。参谋辅助职能主要是辅助检委会行使议事职能,而管理协调职能则是辅助检察长和检委会对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理应承担起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检委会办公室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负责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的业务工作安排部署、指示和具体的决议、决定。这项职能不能越权,必须保证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进行。二是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这项考核不应当将其同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考核混为一谈,而应当将其单列,由检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三是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协调。(三)监督检查职能。监督检查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这项职能应当由检委会办公室来承担,以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①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②做好同步督查工作。对办案工作最有效的监督是事先监督和事中监督,检委会办公室应当承担事中监督任务,在案件做出最终决定前,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调阅案件卷宗、了解承办人及走访有关人员等方法,对案件进行同步督查。③做好对改进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进行汇报,按他们的决定通知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纠正,并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四)总结指导职能。总结指导职能是基于检委会办公室上述三个职能而行使的。由于检委会办公室承担着参谋辅助、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三项重要职能,使其具有了更多的接触检察业务的时间和条件,可以及时掌握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检察机关进行调研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从而推动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检察业务建设。正是由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担负着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总结指导等重要职能,所以建议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以确保发挥其基本职能。

6、建议要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指导作用(即在检委会工作中相比其他委员要发挥更多的对业务科室以及承办人的业务指导作用);协调作用(纵向沟通即从承办人、承办部门到主管检察长到检察长的自下而上协调;横向沟通即与其他兼职委员的协调);咨询作用(要与上述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相配合,专职委员可以通过对事项、案件的直接参与,找出要点,有针对性的向业务部门推荐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参考资料)。

(作者: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李怀玉 编辑:贺军)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
老龄事业发展难题待解:用法治思维成共识
    2016年元旦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