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通知》),将于201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用范围和标准明确
《试行通知》明确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但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参照使用。
《试行通知》规定,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根据开标日期,对应使用相应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即,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房屋建筑类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如,某招标项目在7月5日(即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开标,则使用第一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7月11日(即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则使用第二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由企业通常行为季度平均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季度平均分、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季度平均分等三个行为季度平均分构成,并分别占40%、20%、40%的权重。上述各行为季度平均分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取;低于零分的,以零分计取。如,某企业在某个季度企业通常行为的日平均分为125分,则企业通常行为季度平均分以100分计取后,再乘以40%权重计入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试行通知》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总分为100分,由投标报价得分、技术文件得分、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得分等四部分构成。其中,信用评标分的满分为10分,各投标人按照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乘以10%计取信用评标分。如,某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85分,则其信用评标分为85*10%=8.5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办法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的评标程序实施。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应用在推荐中标候选人这一阶段实施,即对通过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进行排序,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不能参与投标
《试行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低于60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信用分”计取方法明确
《试行通知》规定,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确定,按照以评价系统公布的当期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确定。当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低于60分的,以60分计取。如,当期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为70分,则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70分。而当期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为55分时,则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60分。
《试行通知》对参与信用综合评价、但尚未开展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计取也有明确规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后,投标人的企业通常行为季度平均分已生成,并以评价系统公布的数据为准。而因为没有开展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其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则以评价系统公布的当期相应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确定。
《试行通知》同时明确,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计取将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如,联合体成员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信用得分为70分,联合体成员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信用得分为80分,则该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70分。(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