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对象强奸拘禁他人 数罪并罚获刑六年

08.04.2015  10:39
        陕西法院网讯    三十多岁仍没有对象,路遇妇女强行将其带回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限制该妇女人身自由。6月2日,洋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以强奸及非法拘禁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桂明(化名)有期徒刑6年。

        2008年10月17日,任桂明在回家途中遇到被害人刘兰(化名),便产生将其带回家中做老婆的想法,于是强行将刘兰带回家中,当晚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将刘兰锁在屋内不让其外出,限制自由达3个月之久,直至2009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解救。2009年3月14日,任桂明又将被害人周敏(化名)骗到自己家中,为让周敏给自己做老婆,将周敏锁在屋内不让其外出达一周时间,后又限制周敏自由长达10个月之久,2010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解救。另外,在限制刘兰和周敏人身自由期间,任桂明多次殴打两被害人。案件侦破后,洋县检察院于2010年4月20日向洋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任桂明的刑事责任。

        洋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桂明以寻找对象为目的,采取非法拘禁的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刘兰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以寻找对象为目的非法限制被害人周敏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所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且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被告人任桂明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