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法院对首例环境污染案准予强制执行
11.06.2015 18:41
本文来源: 法院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陕西煤化某企业长武二甲醚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硫回收装置未调试完成,未取得环保试运行批复,开机试生产,产生恶臭气体,污染周边环境。申请执行人认为,陕西煤化某企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遂依法决定对陕西煤化某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煤化某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的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裁定对陕西煤化某企业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文中被申请执行单位系化名)
本文来源: 法院
11.06.2015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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