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内耍酒疯 寻衅滋事领刑罚

19.05.2015  17:51
        陕西法院网讯      朋友间相聚歌城喝酒唱歌,不料却在酒后无故生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对两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缓刑2年)不等。

        2014年7月10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李勇、孔祥伍与朋友陈某、倪某、周某等人在汉中市某歌城KTV包间喝酒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在结账时李勇发现歌城将其包间消费的果盘也计入账单,便心生不满,要求歌城经理侯某为其减免费用,侯某答应为其减免果盘费用后,李勇又多次要求侯某到其包间内喝酒。后侯某来到李勇所在的包间,李勇要求侯某给包间内的人敬酒,并且要从其师傅陈某开始。于是侯某就手持酒杯,对陈某说:“兄弟,敬你一杯酒。”李勇听侯某称呼其师傅为兄弟,心中更加不满,于是便朝侯某脸上打了一下,腿上踢了一脚,随后又用啤酒瓶击打侯某头部、身体,坐在沙发上的李勇及孔祥伍也冲上去用拳脚打侯某,将侯某打的抱头蹲在地上,李勇的两个朋友也起身在侯某的头部和身体打了两下,后该二人被人劝阻离开歌城。经鉴定,侯某左颞顶部钝性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钝性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孔祥伍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轻伤后果,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祥伍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