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方:将取缔“将军书画院”等未登记组织
军队社团工作专项清理整治已经全面展开。为帮助各级理解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增强清理整治工作实效,记者就清理整治有关问题采访了全军教育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问:请谈谈开展军队社团工作专项清理整治的必要性。
答: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小政府、大社会”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社团作为政府职能的有益补充,数量迅猛发展,活动趋于活跃,功能愈益显现。在这种背景下,军队人员参加社团的数量不断增多,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同志未按程序报批随意加入社团,有的盲目参加不合规的社会组织,个别的甚至借社团之名谋取私利等。军队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这种特殊性要求军队人员参加社团必须从严管控。开展专项清理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清理解决存在的问题,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和军委决策指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有效落实军队社团管理《规定》、推动军队社团工作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维护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具有重要意义。
问:符合参加社团或兼任社团负责人条件但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的,如何进行清理整治?
答:总政9月6日专门下发《通知》,对搞好军队社团工作专项清理整治作出部署,明确了清理整治的内容。关于符合参加社团或兼任社团负责人条件但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的情况,《通知》中已就具体情形和整改办法作了明确,即需先行退出社团或辞去负责人,如确需参加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问:参加人民团体、杂志期刊编委会、重点科研项目专家组等,是否属于清理整治范围?
答:人民团体、杂志期刊编委会、重点科研项目专家组等,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也不属于具有社团性质的团体和组织,参加此类组织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
问:专项清理整治要求,凡是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性质的团体和组织,一律予以解散或取缔。请问具有社团性质的团体和组织如何界定?
答:具有社团性质的团体和组织,主要是指由个人发起成立,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冠以学会、协会、研究会、战友会、老乡会、同学会、书画社等名称,具有组织机构或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的团体和组织。比如,那些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将军书画院”“军人文学社”“军事摄影家协会”等,都属于这类团体和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予以解散或取缔。
问:《规定》明确,军队人员非因工作特别需要并由组织安排,一律不得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请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界定?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联盟、基金会、研究会(所、中心)等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
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军队必须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参加这类组织尤其需要严格审查把关,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参加的,必须坚决予以清理,不能有丝毫含糊。
问:《规定》关于参加社团和兼任社团负责人条件中的“由组织安排”,具体如何把握?
答:由组织安排,是指因工作岗位需要,由组织研究确定参加社团或兼任负责人,属职务行为,岗位调整后即自动中止参加或兼任资格。
问:《规定》关于离退休和免职人员参加的社团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具体如何把握?
答:本人原工作业务,是指其服役期间曾经从事过的工作业务,而非仅指其离退休或免职前所在岗位的工作业务。
问:《规定》关于非“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艺术类社团负责人,具体如何把握?
答: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是指曾经在校所学的是艺术类专业,或从事过艺术类岗位工作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仅仅担任过艺术类单位领导的,不属于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
问: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和机关干部参加社团数量如何把握?
答:此类人员从事的是科研、教学、医疗、文化等领域工作,有相关业务建设需求,其参加社团数量可按照专业技术干部掌握。
问:免职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军队人员兼任社团名誉职务如何把握?
答:任满平时任职最高年限或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免职的,其兼任社团负责人按离退休人员掌握;其他情形免职的,按在职人员掌握。
问:《规定》关于参加社团和兼任社团负责人条件中的“由组织安排”,具体如何把握?
答:由组织安排,是指因工作岗位需要,由组织研究确定参加社团或兼任负责人,属职务行为,岗位调整后即自动中止参加或兼任资格。
问:《规定》关于离退休和免职人员参加的社团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具体如何把握?
答:本人原工作业务,是指其服役期间曾经从事过的工作业务,而非仅指其离退休或免职前所在岗位的工作业务。
问:《规定》关于非“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艺术类社团负责人,具体如何把握?
答: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是指曾经在校所学的是艺术类专业,或从事过艺术类岗位工作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仅仅担任过艺术类单位领导的,不属于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
问: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和机关干部参加社团数量如何把握?
答:此类人员从事的是科研、教学、医疗、文化等领域工作,有相关业务建设需求,其参加社团数量可按照专业技术干部掌握。
问:免职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军队人员兼任社团名誉职务如何把握?
答:任满平时任职最高年限或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免职的,其兼任社团负责人按离退休人员掌握;其他情形免职的,按在职人员掌握。
问:《规定》关于参加社团和兼任社团负责人条件中的“由组织安排”,具体如何把握?
答:由组织安排,是指因工作岗位需要,由组织研究确定参加社团或兼任负责人,属职务行为,岗位调整后即自动中止参加或兼任资格。
问:《规定》关于离退休和免职人员参加的社团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具体如何把握?
答:本人原工作业务,是指其服役期间曾经从事过的工作业务,而非仅指其离退休或免职前所在岗位的工作业务。
问:《规定》关于非“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艺术类社团负责人,具体如何把握?
答: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是指曾经在校所学的是艺术类专业,或从事过艺术类岗位工作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仅仅担任过艺术类单位领导的,不属于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
问: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和机关干部参加社团数量如何把握?
答:此类人员从事的是科研、教学、医疗、文化等领域工作,有相关业务建设需求,其参加社团数量可按照专业技术干部掌握。
问:免职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军队人员兼任社团名誉职务如何把握?
答:任满平时任职最高年限或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免职的,其兼任社团负责人按离退休人员掌握;其他情形免职的,按在职人员掌握。
兼任社团名誉职务,虽然在社团不承担具体工作和责任,但其身份和言行在军内外都有一定影响力,应当参照兼任社团负责人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兼任的,必须严格进行清理整治。
问:参加的团体或组织按规定需要解散的,如何进行清理整治?
答:参加此类团体和组织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参加相关活动,办理退出手续,如所参加的团体和组织无法开具退出证明,需在退出报告中说明具体情况。
问:对下一步抓好清理整治有什么打算和要求?
答:军委、总政要求,社团工作专项清理整治务求年底前整改到位,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考虑到现在已经进入第四季度,部队工作头绪很多,在全军面上不准备召开专门清理整治会议,有关要求都已很明确,主要靠各级硬起手腕抓好落实。下一步,全军教育整改领导小组重点是加强宏观指导,年底前后组织检查抽查,清理整治主要依靠各大单位。各级要贯彻整改要求,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深查实改,确保清理整治见效见底、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