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供暖温度不达标 退费给业主咋就这么难?
“去年冬天暖气就不好,家里没什么温度,今冬大家都不愿意缴费,害怕交了费还是不暖和。”由于去年采暖的遗留问题,不少小区的业主因此不愿缴纳今年采暖费。
“要用暖气就应该缴费,每年都有拖欠不缴费的,物业也亏不起。”有物业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无奈,甚至张贴通知告知业主,不缴费将不予供暖。
矛盾不断积累,如何化解?
供热合同是否约定退费
业主无从知道
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条明确,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例》,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目前,西安市集中供热主要有两种形式:小区自备锅炉集中供热和市政集中供热。而在实际供暖中,自备锅炉集中供热的物业方很少与业主签订供用热合同,大多是按照物价部门对自备锅炉小区价格协商制的规定,对价格、供暖时数等进行约定。对于市政集中供热的小区,基本是物业向业主代收代缴采暖费,而供热合同是物业和供热公司签订的,至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大多数小区物业都不会进行公示。供热合同中是否约定了退费事宜,业主无从知道。
退费没有实施细则
供热公司表示有过退费
由于《条例》中只是说明温度不达标应该核退用热费,但并没有实施细则,因此也没有统一的退费程序。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各供热企业都有自己的退费程序,也都大同小异,这也是供热公司在长期的供热工作中完善形成的。
西安市热力总公司有关负责人说,接到用户投诉后,他们会进行物业、业主和供热公司客服人员的三方确认,对业主家入户测温。如果核查确实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将根据《供热合同》中确定的实际供热面积,在最后一笔缴费时核算退费,退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退费,一种是来年收取采暖费时直接进行减免。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了解到,去冬他们给23家用户核减了热费,从减免用户名单上可以看到的减免原因有:检修停热1天、支管检修停热1天、新用户投运前3天温度不达标等。
编辑: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