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多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帮扶困难就业人员

30.11.2015  12:32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2015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

  享受期限为首次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三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未就业西安户籍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后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2/3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我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可享受全额补贴(个人应缴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除外)。享受期限为1年。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在全国失业、就业求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终身记录凭证,也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持证者可享受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府贴息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府规定的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市

  户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人可在本人档案托管机构办理;无档案的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残疾人员由残疾人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就业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可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由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或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企业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企业认定。经审核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认定企业可享受税费减免及社保补贴政策。

  减免税:经认定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仅限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在相应期限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社保补贴:经认定的企业实体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