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4月1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2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也标志着我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了新依据。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政府于今年2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相比起我省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我省建立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奠定了制度保障。为了提高群众对新办法的知晓率,全省公安机关4月1日也在本地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民警纷纷走进街头巷尾和田间地头,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居住密集场所,认真宣讲《管理办法》,向群众普及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签注、变更居住登记等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事地点等,使广大流动人口真正理解新的《管理办法》,了解新旧政策的变化以及政策调整的法规依据等。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一、《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奠定了制度框架。纵观我省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不难发现,在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有效期、居住证签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上存在差异。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学原理,必须对2012年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1次常务会通过,2017年2月28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其它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四、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多久要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五、哪些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5类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1、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2、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3、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4、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5、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
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证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七、申请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照片吗?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引用陕西省人口数据库或公安部人口数据库照片。如果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当场为流动人口免费照相。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且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申请人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标准的照片。
八、公安机关受理居住证申请后,流动人口多长时间可以拿到居住证?
2016年1月8日,陕西省公安厅推出18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即流动人口拿到《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居住证。
九、居住证多久签注一次?什么时间签注?
居住证1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十、居住证不签注有什么后果?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十一、居住地址变更的要不要申报?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持有人跨市区、县(市、区)居住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变更居住地址。
十二、居住证遗失、损坏应该怎么处理?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十三、办理居住证如何收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
十四、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六、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十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十八、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何处罚?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十九、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