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法院:巡回调解进农村 司法便民暖人心
原告何莉与被告何华系邻居,双方因竹园归属问题素有积怨。2015年6月5日被告去竹园砍竹子时,原告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伤情被诊断为:1、头部及背部软组织挫伤;2、脑震荡:3、高血压Ⅱ级。原告住院治疗12天,花费5668元,被告因伤情轻微未住院治疗。事发后,山阳县公安局天桥派出所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原、被告各罚款200元,后因赔偿问题调解未果,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4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距离法庭40余公里,交通很不方便,而且原告年事已高、身体虚弱、行动及不方便,遂决定将该案作为重点巡回审理案件。7月31日,法官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辩称事发当天双方虽发生冲突,但是其并未殴打原告,原告此前就患有高血压,现在要求被告赔偿巨额费用,纯属“讹人”,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对原告医疗费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走村入户,调查了解有关案件事实,通过调查得知原告此前确患有高血压病史。考虑双方系邻居,如以判决方式结案,势必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承办法官将主要精力放在调解工作上。
8月25日上午,承办法官来到原、被告家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中,法官分别指出双方存在的过错,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从“远亲不如近邻”角度入手,告知双方不能因一小块竹园影响邻居情谊。通过法官推心置腹地劝说,原、被告起初那种剑拔弩张的气氛得到缓解,原告也承认自己以前患有高血压尚未完全治愈,调解时可以适当让步,被告亦表示予以适当赔偿。法官再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法”、“诉讼成本分析法”、“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适时引导双方进行调解,让其明白冤家宜解不宜结。通过近6个小时的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了心结,自愿达成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的调解协议。
调解结束后,原、被告及围观群众对法官巡回办案、上门调解的司法为民举措赞不绝口。(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