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早日完婚 17岁女孩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结婚

18.11.2014  02:48

1998年,17岁女孩赵某欲与男友王某结婚,因赵某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为早日完婚,她冒用刘某的姓名和户籍信息登记结婚。2012年5月,刘某 得知此事,以赵某的冒名行为导致其无法登记结婚,非婚生子无法上户口为由,将赵某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近日, 汉中汉台 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刘某各项 损失36793元,并公开向刘某赔礼道歉。

1995年,刘某的母亲改嫁给同村赵某的父亲,虽然是重组家庭,刘某与赵某感情非常好,胜似 亲姐妹。1996年,17岁的赵某在外地打工期间,结识了男友王某,热恋后两人有了结婚打算,可是17岁的赵某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了早日完婚,赵某 想到了比自己年长5岁的刘某。赵某与王某在当地村支书李某(已过世)处开具了《婚姻状况证明》,冒用了刘某的姓名和户籍信息,在当地政府办理了婚姻登记手 续,并于1998年3月29日领取了名字为刘某与王某,照片却为赵某与王某的结婚证。

2012年5月, 刘某得知此事,随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结婚证,2012年11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赵某与王某的结婚证。之后,刘 某以赵某的冒名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登记结婚,非婚生子无法上户口为由,请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某向刘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赵某却表示,当初是自己 老公王某一手办理婚姻登记事宜,自己并不知情,希望法院酌情处理。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刘某1995年因家庭历史原因共同组 成家庭,赵某于1998年在未告知刘某的前提下,冒用刘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并与王某登记结婚,该行为对赵某在之后的婚姻登记以及非婚生子、上户口等问题 上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遂依法判决:一、赵某赔偿刘某交通费7299元、误工费36000元、通讯费27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49029元;二、赵某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赵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三、由赵某赔偿王某丹交通费7299元、误工费23764元、通讯费27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36793元。

法律分析

姓名是自然人的生理属性、社会属性的代号和标志,是每个人用以表现自己从而与他人相 区别的符号,它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化名等非正式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 定其赔偿责任。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侵权责 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从1990年齐玉苓被冒名顶替读中专案到2011年大四学生唐娟因被冒名顶替大学毕业受阻案,现实中,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件已不鲜见,被侵权者的人生际遇也因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而发生了重大转折,这是经济赔偿难以弥补的。

本案赵某与案外人王某冒用刘某的姓名、户籍信息登记结婚,致刘某不能与他人登记结婚、非婚生子无法上户口,严重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 任。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从事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更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办公,提高管理能 力和服务水平,坚决杜绝为人情、关系“睁只眼、闭只眼”、“走后门”、“开绿灯”,从源头预防、杜绝类似本案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