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政府召开环保和生态建设工作常务会议
11月15日,全市召开了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后,当晚7点,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2016-2017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暨环境保护督察巡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会上传达了市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我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会上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吴维强要求,各镇各部门要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县大督查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对确定的各项任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对履职缺位、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踪问效问责。
为做好此次督察巡查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岐山县制定《岐山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协调保障工作总体方案》,落实了各镇、相关部门责任。为切实增强各镇、各有关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岐山县各镇政府及县级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同时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岐山县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吴维强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昭怀,县委常委、副县长翟建平,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韩晓敏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杨让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18日下午,县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两个方案,其中《岐山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协调保障工作总体方案》,拟以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县委常务会议研究,后以两办文件印发;《岐山县各镇政府及县级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拟由县法制办审定后以县政府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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