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巧用调解方式 化解纠纷矛盾
2014年7月20日的下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时摔伤,致八级伤残。被告在支付医疗费后,就其他损失拒不承担。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因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而撤诉。第二次起诉后,案件交由该院蔡家坡人民法庭办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十分激动,均不同意调解,导致案件调解难度陡然增加。但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在庭后了解到原告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大儿子去世留下两个尚未成年的孙子由其抚养,所以才去工地干活。另外得知至今开发商未及时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于是法官首先做原告的工作,向原告举了一些活生生的例子,分析了判决和调解的利弊,终于原告松口同意调解。后又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联系面谈,将原告家庭的特殊情况告知并将信用对他及企业的重要性等进行了讲解分析。经过多次调解后,原、被告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意向。但事后,被告却未及时履行案件款。法官询问被告后得知,被告就该案向开发商讨要工程款无果。于是法官及时与开发商联系,确认拖欠工程款是否属实,向开发商说明情况,要求他们及时支付欠款,并亲自到开发商处,讲法说理,最终开发商表示同意支付部分工程款。
正当法官可以松口气的时候,案件款仍然迟迟不能到位。2015年11月2日,法官不顾下午开完庭的疲惫,又到建筑工地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开发商。法官这种不懈、敬业的工作态度感动了开发商负责人,其当着法官的面立即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随即将案件款交到法庭,并说他完全是被法官的工作作风折服了。等所有的一切手续办完后,已经晚上九点了,而此时法官还没有顾得上吃晚饭。
法官通过对第三方做调解工作,不但让原告及时获得了赔偿,同时也为被告解决了燃眉之急,一举两得。一场劳务纠纷案件就这样巧妙地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