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发包方诉讼追讨“工程款” 法官辨法析理巧调解
李永念来自湖北,近年来长期在岚皋县原大道河镇承包小型建设工程,信誉良好。某矿业公司与李永念合作多次。2012年初,该矿业公司将毛石基础和挡土墙工程发包给李永念。不久,该矿业公司又将公路护砍工程和其他工程发包给李永念,双方口头约定了单价和工程量。完工后,李永念先后从该矿业公司处领取工程款共计20.32万元。其后,该矿业公司称“其进行会计核算时发现因工程结算错误,多支付李永念3万元工程款,因讨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同时该矿业公司曾借给李永念价值0.16万元的火工材料用于工程施工。诉讼中,该矿业公司要求李永念一并支付。
面对该矿业公司的讨要,李永念言之凿凿。他指出,2012年2月,由于又承包了该公司所属某煤矿炸药库的基础开挖工程,遂驾驶挖掘机进驻施工。期间,由于此前矿业公司有肇事纠纷,受害人前来闹事,不仅阻碍其施工,还将该挖掘机扣留。李永念不仅要求驳回该矿业公司的诉求,还提出“对方不仅要依约就此次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还要赔付挖掘机被扣所产生的误工费。”
岚皋法院受理该案后,一方面积极走访当事人,认真查明案情,要求原告就此前订立的毛石基础和护砍工程合同价款重新核算。另一方面告知被告“其提出的误工费损失和炸药库基础开挖工程价款可另行起诉”,要求其理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自身是否存在多领取工程款的事实。办案法官还耐心劝导双方珍惜合作友谊,以和为贵。经核算,原被告双方此前订立毛石基础的护砍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9.3万元,李永念实际领取20.32万元,多领取工程款1.02万元。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李永念表示愿意退还其多领取的1.02万元工程款,并支付其从该矿业公司领取的火工材料费0.16万元。双方由此达成调解协议。
离开法庭的时候,原被告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承诺今后要继续合作。至此,这起纠纷终于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