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务员有了工伤保险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18.03.2016  10:20

    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启动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支付时间都从今年1月1日起算。此举填补了西安市工伤保险制度人群覆盖范围的空白。

    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发的《西安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市所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都应为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按财政供养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初次缴费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须在4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工作。去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待遇支付仍按原渠道解决。(记者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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