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

20.06.2016  14:36
  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是实现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有序发展和建设的基本途径,“严格执行、落地生根”是规划实施的硬道理。只有严格依法执行规划,才能保证城市发展的美好愿景逐步实现,才能避免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尴尬局面。   严格依法执行规划,需要科学的规划方案、严格的规划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检查作基础,更需要对城乡规划建设全过程进行系统性梳理,对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   一、强化城乡规划法定地位   (一)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研究规划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制定实施规划。国家扶持和投资的重点项目、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要与城乡规划相结合,符合规划的空间要求。交通、水利、电力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依法履行修改审批程序   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必须严格依法履行修改审批程序,全过程把关。   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修改申请、评估、审批、备案等程序,防止随意修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规划修改的规范,使规划修改能够按程序操作,阳光操作。   (三)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明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时,不得违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化各层级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有效“传递”,应将下位规划是否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城乡规划督察重点。   (四)严肃追究违反规划行为责任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在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各级党政一把手,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二、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作用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规划实施管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制定中,要贯彻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整体发展思路、方针,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建设行动准则和空间政策,要落实实行空间管制的区域,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不得违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原则、要求和规模控制,这是实现上位、下位规划互相承接,有效落实,减少资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原则。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一书两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供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规划核实的依据。依法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其核发的基本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由于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相应的地方法规中明确核发“一书两证”的具体程序,以保证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向社会公开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直接依据,关系建设项目,涉及各方的切身利益,更应重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其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这是保证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的前提,也是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证规划顺利实施的基础。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适时向地方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局和督察专员,监督城乡规划执法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督察制度,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未来应当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法制建设,明确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并根据不同时期城乡管理的要求和重点及时调整,除了一贯关注的城市规划建设问题,今后还应当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多手段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国家和地方应当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做到规划区范围监测全覆盖。督察重点是城市开发边界的控制情况、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实施情况等。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关系着各行各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就需要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在组织编制实施城乡规划时,要多种渠道了解公众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使更多人参与到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使城乡规划更加符合公众意愿;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权,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建设,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直接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有利于化解各方矛盾,最大限度地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在城乡规划重大决策时,要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四、严格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一)建立开发区和新区设立标准和审批机制   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明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新区的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完善开发区和新区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规划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二)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坚持对城市各类开发区和新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明确其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内容。   规范和整理现有开发区和新区,对开发建设情况较差的,应采取撤并整合等措施,以提高开发区开发利用效率。优先在开发区和新区因地制宜地推行多规合一、海绵城市、生态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等试点和示范性工程,展现开发区和新区的先进性和示范性。完善开发区建设评估机制,建立开发区和新区数据库,及时了解开发区和新区规模变化和动态建设情况。   五、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一)明确目标责任和时间进度要求   全面清查城市建成区既有违法建设,依法全力予以拆除,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是现阶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和时间进度要求,明确各年度违法建设查处比例,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各地要摸清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总数、建立台账、建立违法建设月报和销账制度。确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每月上报违法建设查处进度,包括既有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拆除总量和占地面积、销账进度等指标。   (三)加强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加强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研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各地要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建立部门联动和基层巡查制度,逐步解决既有违法建设、杜绝新增违法建设。(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