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工地负责人充当“技术指导” 盗古墓被判10年

07.01.2015  10:36

    姚某和盗墓惯犯勾结,还指使考古工地负责人曹某,充当盗揭古墓壁画的“技术指导”,揭取壁画。这起被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列入挂牌督办案件的盗掘古墓案,经过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提起上诉。近日终审审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盗揭3幅罕见古墓壁画

    2013年3月,西安警方接群众举报称,55岁汉中男子姚某与盗墓惯犯正在组织修复几幅被盗掘出土的唐代壁画,准备高价倒卖。经过侦查,警方查扣了两幅正在修复中的唐代壁画,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姚某,共追回了各类文物340件。经过鉴定,其中有国家一级珍贵文物1件、二级珍贵文物7件、三级珍贵文物59件、一般文物273件。

    此案被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列入挂牌督办案件,之后警方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曹某。其中追回的3幅内容为《伏羲与女娲手持规矩图》的唐代绢画十分罕见,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西安市中院一审认定,2011年4月,姚某通过张某从寇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披帛仕女图》唐墓壁画一幅。此后不久,张某告诉姚某,寇某发现一座古墓,内有壁画,但没有技术揭,二人预谋盗揭墓内壁画。随后,姚某纠集、指使曹某负责盗揭壁画的技术工作。曹某、张某和寇某等人进入古墓,盗揭《舞蹈仕女图》《双人奏乐图》壁画两幅。姚某将无法修复的双人奏乐图壁画扔到了垃圾台。

     一审获刑 3名被告均上诉

    2006年,某博物馆司机刘某(已死亡)联系姚某,称其有三幅唐代绢画(《伏羲女娲手持规矩图彩绘绢画》)要处理。姚某出资请人将其中一幅修复。2008年,姚某将三幅绢画出售给黄某,黄某以南门外一套房产顶了画价,完成交易。同时,姚某以修复为名向黄某索要了30万元。案发后,三幅绢画被收缴。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曹某、张某等结伙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姚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珍贵文物,还构成倒卖文物罪。去年7月中旬,西安市中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分别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张某、曹某有期徒刑11年、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姚某犯罪所得房产一处予以收缴。宣判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对于姚某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省高院终审认为均不能成立,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省高院下发的刑事裁定书中,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曾出具考古勘探报告书、发掘记录和被盗情况说明等材料,以证明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于2010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20日对星河中央公园项目用地进行了两次考古勘探、测绘、照相等工作,曹某系考古工地负责人,并发现古墓坐北朝南,墓室有盗洞。

    法院认为,此次盗揭壁画中,姚某是幕后指挥,张某是现场指挥,曹某的角色则是“技术指导”。在盗揭壁画前,曹某曾给姚某说过,墓室太潮湿,揭画前要先用木炭和碘钨灯烘烤,并教张某等人用碘钨灯烤壁画、揭壁画。

    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中院对姚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张某、曹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的量刑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李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