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利规划勘测设计院西安城市应急供水工程涝渭水源地(地下水)工程项目环评信息(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环法[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西安城市应急供水工程涝渭水源地(地下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委托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现将该工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向公众公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宝贵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西安城市应急供水工程涝渭水源地(地下水)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为10万m3/d水源地一处、10万m3/d净水厂一座以及配套建设DN1200输水管道11.41km。工程估算总投资为46883.64万元。拟建水源地水源井沿渭河南岸,同时沿涝河两岸布设水源井。布井范围西起南北四号路,东至连霍高速(西宝二线)渭河大桥处,南至南北五号路桥。拟选净水厂位置在涝河东岸,因此位于渭河南岸及涝河西岸的水源井产水需通过穿越涝河的输水管道与涝河东岸的原水汇合,集中输送至新建净水厂。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况
建设项目施工期影响主要是工程占地尤其是输水管线开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扬尘、设备噪声、建筑垃圾及施工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建成运营后,废气主要是加氯车间微量泄漏的Cl2;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气水反冲洗砂滤池初滤水、气水反冲洗砂滤池反冲洗水、生物活性炭滤池反冲洗水、污泥脱水液等生产废水;设备产生的噪声;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地下水开采对区域地下水位的影响。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施工期的环境影响是暂时可逆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开村民休息时间,同时施工过程中为避免扬尘影响应加强场地洒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的统一收集处理。
运营期,废气:设计采用全真空投加方式,以防止氯的外泄,并在氯库内设置了漏氯检测仪和氯气吸收装置,当发生氯气意外泄漏时,氯气吸收装置自动投运,可将泄漏出的氯气全部进行中和处理,能够保护周围的环境免受氯气泄漏的影响。
废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车外运至附近的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全部回用,最终外排废水随污泥带走。
噪声:水源地水泵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集中在泵房内,泵房墙壁、房顶采用吸声材料;净水厂泵类等采取基础减震措施,风机等进出口加装消声器;对于净水厂噪声较大的反冲洗泵、鼓风机房,在室内设置吸音墙裙、吸音吊顶和悬挂强吸声体,吸收和降低反射强度,达到降噪效果,同时加强门窗密闭性;净水厂强噪声房间和附属值班室用双层密闭门窗分隔以减少噪声干扰;加强净水厂绿化,在厂界周围栽种树木进行绿化,以降低噪声。
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处理或定期外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外运;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鼓励类,符合西安市相关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可有效缓解城区供水紧张局势,解决沣东、沣西新城发展用水问题,是完善西安供水系统的重要举措,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各污染物产生环节均有相应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可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因此,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保护管理,保证各类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控制污染物总量排放达到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本项目建设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
公众需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到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索取。
1.环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106号环保大厦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9-8542916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西安市水利规划勘测设计院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98号
联 系 人:容女士
联系电话:029-87804118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项目位于户县涝河入渭口附近,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范围为项目周边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以及评价区内的村民和过往行人。
公众参与主要是请项目附近公众从环保角度对本项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目的在于收集、征询工程所在评价区内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将公众意见归纳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供审批项目是参考。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项目的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并请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以便对您关心的问题和意见做出解释和说明。具体方式如下:
1.填写公众参与意见征询表
2.给评价单位发电子邮件或者打电话
3.给建设单位打电话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