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多少 职工企业可商量

16.12.2014  11:43

近日,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将市总工会组织起草的《西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建议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在单位公示

草案建议稿规定,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工资、福利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书面协议。

建议稿还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与企业方应当选定本方协商代表,代表本方利益。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为三至十名。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举产生。未建立工会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期间,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幅度均可协商

建议稿同时规定,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津贴、补贴标准;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福利待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其他与工资、福利有关的事项。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协商确定与工资、福利有关的事项应综合参考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本地 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本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禁止违法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

建议稿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通过要约与答复、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公布公示等程序进行。协商双方不得歧视、威胁、利诱、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不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擅自停工、关闭企业、辞退职工等。违法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给予协商代表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支付经济补偿;无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或者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的,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稿全文可登录网址(http://www.china-xa.gov.cn/Html/2014_12_02/4685_1957_2014_12_02_13105.html)查看,市人大常委会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建议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前。通讯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89号 西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21;电话:86782035;传真:86782035;电子邮箱:rdywf @163.com、[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