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出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意见

25.12.2014  17:30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近日,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国资委、市残联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到2017年,所有市、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2020年各级党政机关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意见提出,加大奖惩力度,调动用人单位积极性。对残疾人职工总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按其超安置人数(不足1人的不予计算)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每人3000-5000元的标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残疾职工占企业总人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按规定每人给予1万元补贴。对残疾职工总数占总职工人数25%以上且集中安置就业10人(含10人)至50人的企业,经单位申请,按照实际安排人数每人给予2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意见强调,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相关资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以单位上月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或差额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各级地税、财政、残联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市就业中心 李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