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 35条措施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5.08.2018  10:22

西安日报

2018年,全市优良天数争取达到243天,2019年蓝天任务达到257天,2020年目标指向263天……昨日,西安市出台《“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将通过35条具体措施,打赢蓝天保卫战。

目标

今年蓝天 任务243天

行动方案》明确,我市将通过三年行动方案,巩固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第一阶段成果,以颗粒物(PM10、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臭氧(O3)前体污染物控制。

2018年,全市优良天数达到243天,细颗粒物(PM2.5) 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126微克/立方米;2019年,全市优良天数达到257天,细颗粒物(PM2.5) 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122微克/立方米;到2020年,全市优良天数达到263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51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119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二氧化氮(NO2)浓度上升和臭氧(O3)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争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成效

5年来空气质量

一增两减四下降

2013年以来,我市率先提出治污减霾,并将其作为惠及民生的头号工程,举全市之力奋力推进落实。通过不断深化、细化、强化“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烧、增绿”六项措施,使全市治污减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17年较2013年空气质量实现“一增两减四下降”,即:优良天数从138天增加到180天,重污染天数从67天减少到39天,爆表天数从8天减少到0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分别下降31.6%、30.5%、58.9%和28.3%,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形势

能源结构 “一煤独大

在看到改善成效的同时,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主要污染指数居高不下,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进展滞后。受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市场机制等因素制约,电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困难大、矛盾多,能源结构中“一煤独大”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复合型污染特征愈加明显。

臭氧污染呈现出时段提前、浓度升高、逐年加重的特点,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科学治霾、精准治霾水平有待提升。

任务

到2020年基本 建成“无煤化”城市

行动方案》明确了35条具体措施,我市将坚持科学治霾、精准施策;坚持协同治霾、合力攻坚;坚持铁腕治霾、严管真抓,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到2020年基本建成“无煤化”城市。

问责

未完成终期目标 实施最严格追责

行动方案》提出优化治霾体制机制、落实治霾管理责任、完善激励保障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环保平台、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督查考核问责、提升科技治霾水平、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营造全民参与氛围等十项保障措施。在强化督查考核问责方面,我市落实双随机制度,采取执法巡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重点突查等方法,集中整治和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每月对承担铁腕治霾重点任务的市级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考核排名,对连续三个月在全市排名后三位或年度考核全市排名后三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干部奖惩、任免依据,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实施最严格的追责问责。

35条具体措施


全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结构。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焦化项目。

全市煤化工、石油化工、焦化、水泥(不含粉磨站)、 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行业企业限制 50%产能;2018年,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上述行业企业全部搬迁或关停;西咸新区及其他区县、开发区2020年上述行业企业全部搬迁或关停,其中2018年完成20%,2019年完成60%。

2.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制定能源结构改革方案,改革完善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新的天然气采、供、用体制机制,寻求更多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全市能源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提速清洁能源供应和煤改洁工作进度。2018年完成新气源启用、燃煤热源厂清洁化改造,启动第三气源项目;到2020年,基本建成“无煤化”城市。

3.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上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当年未完成削减任务余量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以散煤削减为主,规上工业以燃料煤削减为主,禁止新建除“煤炭超临界水气化制氢发电多联产技术实验项目”外的耗煤(原料煤和燃料煤)项目,对违规新建的耗煤项目,在实施责任追究的同时,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予以取缔。

4.深入推进散煤治理。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深入推进散煤治理。通过整村推进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改造和以电代煤(薪)、以气代煤(薪)以及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替代。2018年底前,城市及平原地区民用散煤“清零”,完成平原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山区农村替代率达到80%。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遗址保护区及剩余山区农村继续实行“煤本制”,应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过渡。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民用散煤“清零”。

逐年压减定点煤炭经营场所,2018年压减不少于60%,2019年全市不再保留定点煤炭经营场所。(市商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5.加快推进清洁供暖。2018年采暖季前,全市现有燃煤热源厂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场地满足新建燃气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厂,在新建设施的同时,可暂时保留原供热设施。未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燃煤热源厂年底前全部淘汰。

6.完成燃煤锅炉“清零”。2018年10月底前,除热电联产锅炉外,全市所有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

7.开展燃气锅炉改造。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其中2018年不少于60%,生产经营类天然气锅炉全部完成。

8.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由所在区县政府限期改用清洁能源,超期未完成的,一律拆除。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9.推进火电企业转型改造。按照省上火电企业新布局,配合做好陕北至关中750千伏线路通道建设。2019年3月底前,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渭河热电厂、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西安西郊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全部落实热电联产、以热定电,释放全部供热能力,非采暖季,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减少或停止发电。鄠邑区国维淀粉厂自备电厂3年内停止发电并完成搬迁。

10.推进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原料利用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11.深化经营性散煤治理。对以散煤为燃料的餐饮、烧烤、工业生产、小作坊、洗浴、石灰窑、砖瓦窑等经营性单位(个人)、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燃煤设施,发现一例、取缔一例,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防止反弹(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持续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2.研究出台机动车出行总量调控政策。按照我市现有机动车保有量及增长趋势,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产业、城市建设、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现状,制定出台西安市机动车出行总量调控政策,可采取机动车限行、经济调控等措施,降低机动车出行总量,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13.严格新增移动源准入管理。继续执行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外埠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并达到国Ⅴ排放标准,否则不予转入和登记。2020年底前,视情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14.加快老旧移动源淘汰更新。制定出台高排车辆及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推动政策。分年度推进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淘汰更新,鼓励和支持高排车辆和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15.推广新能源和甲醇汽车应用。加快城市公交、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新能源和甲醇汽车推广及配套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全市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其中2018年全市燃油公交车全部淘汰,现有燃气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不低于40%。

16.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17.强化机动车道路抽查。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道路抽测数据实时上传。

18.实施超标车强制维护。对不达标车辆,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强维修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排放维修造假企业。

19.从严管控高排放移动源。协调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过境西安货运车辆避让西安绕城高速制度,通过限制性措施和经济激励政策,引导车辆从西咸北环线等线路分流。

20.加强油品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确保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全覆盖。

21.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步伐,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22.提升监管监测能力。结合交通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遥感监测数据,研究机动车排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2020年前,建立辖区移动源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实现市区两级管理平台联网,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建设。

全面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23.严格执行“禁土令”。采暖季期间,全市除地铁(含轻轨)项目、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

24.提升各类工地扬尘管控水平。采取“精细化管理+红黄绿挂牌结果管理”模式,严格控制建设、出土、拆迁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污染排放。对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25.控制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排放。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严格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并加强国省道和县(乡)公路扬尘污染防治。

26.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排放管理。严格落实煤炭、粉煤灰、二灰石厂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

27.深化“三场(厂)”扬尘污染治理。对保留的砂石场、白灰场、黏土砖厂必须建设具备围挡、覆盖等防风抑尘措施的物料仓库,严禁露天堆放,砂石场、黏土砖厂物料采集、装卸过程中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28.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污染。严格查处焚烧垃圾、落叶、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为,重点做好传统节日、“三夏三秋”等时段祭祀烧纸、秸秆焚烧等污染管控。

大力提升固定源监管水平

29.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到2020年,完成所有列入国家《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源的排放许可证核发,未按国家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全市所有排污企业于2018年底前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必须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排污,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限期内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30.深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督导污染源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监督污染源企业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3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控。全市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和经营场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达标者一律停业整改;全面整治夜市摊点油烟无组织排放,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防有烟烧烤死灰复燃。

2018年11月15日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三次回收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取缔无证无照小汽修企业,所有汽修行业完成喷烤漆废气深度治理。

32.刚性整治“散乱污”企业。对标中省要求,重新明确“散乱污”企业界定范围,出台“散乱污”企业界定及整治标准, 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异地转移。

切实强化重点时段污染防控

33.全面开展“夏防期”攻坚行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夏防期”,全市涉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包装印刷、电子制造、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医药、农药、制鞋、橡胶制品等行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错时生产。其中,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产能限产50%以上,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焦化企业限产50%以上,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包装印刷、电子制造、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医药、农药、制鞋、橡胶制品等行业企业实施错时生产;全市所有民用建筑内外墙体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建筑工地内喷漆等作业,禁止使用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涂料;机动车参照“冬防期”限行办法实施限行管控,必要时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34.全面实施“冬防期”攻坚行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冬防期”;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钢铁、焦化、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钢铁产能限产5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焦化企业限产50%左右,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产能限产5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

根据省上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按照煤耗能效、排放绩效综合水平对电力行业精准实施错峰生产,火电燃煤机组在保证居民、企业正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对尚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予以停产。

35.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同行业企业管控次序,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均衡控制,采取综合控制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建立重污染应急管理评估系统(包括应急措施动态管理、应急方案减排量测算、应急预案效果预评估、后评估等)。积极推进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