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多措并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05.05.2019  09:01

  记者日前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实施义务教育、资产中包含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及使用公建配套设施的民办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按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教发〔2018〕164号)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市、区县、开发区可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即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民办中小学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民办学校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培育优质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鼓励民办与民办、民办与公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改进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由审批机关制定。依法执行国家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实行照单监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要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将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纳入考核。(首席记者 张端)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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