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林业局规范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工作

09.12.2015  20:04

  最近国家林业局相继下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对林地审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市局及时把新的政策规定下发各区县林业局,并就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审批管理、恢复责任、监管机制进行了明确。同时组织全体资源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熟练运用到工作中。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
  1、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审批;
  2、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林地申报材料做了新的规定
  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凡是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
  2、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文件中予以说明。
  3、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4、同时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有审核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关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是同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可以一并办理。
  5、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除图件材料外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正式行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应在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上加盖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章后,逐级将图件材料返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编    辑:吴永刚  来 源:铜川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