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4年供热计量改革进展情况的通知

28.10.2014  17:41
陕建发〔2014〕388号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市建设管理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房产局),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4〕627号)和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80号)要求,为做好部迎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情况;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及收费情况;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选购、安装、运行和管理情况;出台供热计量价格、供热计量价格基本热价降至30%情况,取消超过“面积上限”的热量不收费政策的情况;充分发动用户参与供热计量收费情况,包括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宣传情况、城市公示2013-2014采暖期供热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供热计量合同等情况、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等;供热计量收费约束和激励政策措施情况。同时,西安市、榆林市要将2013年底住建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自查阶段。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房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附表1、2、3、(含电子版)报省厅。   (二)抽查阶段。2014年11月4日-6日省厅将组织对西安市、渭南市供热计量工作情况进行检查;11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向市政府汇报,切实组织好本地的自查,根据要求积极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现场抽查的准备工作。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为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组织规划、房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认真开展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负责自查情况的整理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   (三)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热计量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对责任方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但不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企业要公布企业名单,进行通报。   (四)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督导,并将处理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厅。   联系人:武东昌  李 直   联系电话:029-87294028  8729345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2:2014年地级以上城市供热计量收费情况表    附件3:2014年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项目清单(供热计量收费检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8日